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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農防字第1020050911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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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

(一)初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一次違反之行為。

(二)再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二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累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違反本法之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其裁罰金額詳如附表:

(一)  初犯: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處分。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二倍處分。

(二)  再犯: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三)  累犯:依其所違反次數,按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逐次倍增,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依其再犯之罰鍰金額逐次倍增。但不得逾法定裁量範圍。

四、因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