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
(一)初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一次違反之行為。
(二)再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二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累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違反本法之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其裁罰金額詳如附表:
(一) 初犯: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處分。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二倍處分。
(二) 再犯: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三) 累犯:依其所違反次數,按其所違反罰則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逐次倍增,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依其再犯之罰鍰金額逐次倍增。但不得逾法定裁量範圍。
四、因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