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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區大學師資聘解任及課程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5009369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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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 師資聘解任及課程審查,增進教師明瞭社大核心價值,提升實踐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大師資之聘任,需認同社大辦學理念、具成人教學經驗及依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藝能類三類課程別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
   (二)具國內外立案之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三)在專業領域具證照、傑出表現或研究成果。
   成人教學係指對滿十八歲之人,採行利用其寶貴經驗的教學法,如問題討論法、發表法等,使其能分享彼此的經驗,滿足發表的願望。
三、師資聘任一季(春及秋為三十六小時或夏季為十八小時)一聘,均為兼職。
四、師資於聘任期間,因故無法繼續任教,得推薦適任之代課教師繼續教授課程,並須於一週前檢具該名代課教師之相關學歷證件提交各校辦理緊急審核,該名代課教師之聘用與否,由各校決定之。
五、教師每年須參加相關活動至少二次,且為由南投縣三所社大及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主辦,或由本處指派參加教育部及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辦理之活動。
六、師資有下列情形之一,次班季不續聘:
   (一)涉及違法行為、言論不當損及校譽或有商業促銷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二)課堂行為異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上課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請假超過課程次數(春秋季各三次、夏季二次)。
       2、未經通報擅自更動課程內容及時間。
       3、校外教學未事先申請報備,經社大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
   (三) 全年度均未參加教師相關活動。
七、課程審查通過,需具下列條件:
  (一)教師應填具課程申請表及課程大綱。
  (二)課程內容須符合開課教師專長領域。
   (三) 社區回饋及戶外教學明訂於教學進度表,為正式課程。
  (四) 新增設課程須符合社大辦學理念與政策、課程發展重點及特色。
   (五) 同一門特色或偏鄉補助課程,須每二年實質審查一次。須提供二年內課程發展具特色或扶助偏鄉學習事實文件供委員審查。
八、社大師資聘任及課程,須經教師任用及課程審查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出席數之四分之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九、社大師資不得有違反國家法令、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各校規章之情事,情節嚴重者得解聘。解聘須經社大校務會議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十、師資聘解任及課程審查結果應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師資及課程送本府備查後,除經本府同意變更外,應依照所送之師資及課程確實執行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