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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130167202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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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南投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事項,並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類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相關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綜合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襄理指揮官應變中心事宜;執行長由各項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並於本中心開設期間輪值處理災害應變事項;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機關(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單位)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局(處)及公共事業機構保持密切聯繫,研商並確認應變對策。執行長應掌握各機關(單位)所執行應變措施,採取必要作為並向指揮官報告。

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本府各災害主管機關(單位)應依權責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因應,且視災情狀況報告本中心指揮官,提升開設等級,本府各項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如下: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空難事故、輻射災害:消防局。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務處。

(三)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建設處。

(四)陸上交通事故:警察局。

(五)毒性化學及關注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六)森林火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寒害、動物疫災、植物疫災:農業處。

(七)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八)海(船)難:觀光處。

本中心開設期間,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如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小組開設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應即報請指揮官,裁示併本中心運作及指定執行長,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執行長。

四、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開設期間,各參與編組作業局(處)、室及公共事業單位所同時於內部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應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其開設、任務編組及作業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附)屬單位、人員予以編組,並指派承辦科長或相應主管為各該組組長,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管考各該組別應變事項。

(二)緊急應變小組以開設機關(單位)處所為固定作業場所,應設置傳真、聯絡電話等通訊與作業相關必要設備,指派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一旦接收突發狀況,立即陳報及研議處置。

(三)緊急應變小組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聯繫、通報,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與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應變措施。

五、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業務主責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應即以書面向指揮官報告災害規模與災情及本中心是否開設之具體建議,於指揮官指示開設後,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災害業務主責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得以口頭報告指揮官,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六、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本中心開設時機、等級、進駐機關(單位)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於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受通知機關(單位)派員二十四小時輪值,執行防颱、防汛整備及應變事宜,並得依災情研判,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預報本縣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人員編組,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通知警察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觀光處、新聞及行政處、教育處、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進駐,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行防颱整備及宣導事宜。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縣列為警戒區內。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稅務局、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稅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名天然氣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以下簡稱南投監理站)、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第四河川分署(以下簡稱第三、第四河川分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南投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進駐。

(二)震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縣轄內地震規模達六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人員編組進駐掌握地震災情,並通知警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觀光處、新聞及行政處、教育處、衛生局、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應不待通知即派員進駐,同時業務單位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震災影響轄內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稅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四河川分署。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進駐;並得視依救災需求,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各事業機構、環保局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作業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關機關(單位、團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於本縣轄區發生空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進駐;並得視救災需求,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五)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經濟部水利署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本縣發布淹水警戒地區,經工務處單位主管研判有開設之必要時。

.中央氣象署或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未來有持續降雨趨勢,有發生淹水災害之虞,奉指揮官指示開設。

(2)進駐單位:由工務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掌握鄉(鎮、市)公所淹水警戒情形。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氣象站測得單日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署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經濟部水利署或中央氣象署研判本縣持續性降雨,有發生水災淹水災情之虞時,建請指揮官指示開設時。

(2)進駐機關(單位):由工務處通知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觀光處、新聞及行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進駐,同時業務單位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署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

(2)進駐單位: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稅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四河川分署、農村水保署南投分署、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進駐。

(3)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六)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縣之水情燈號為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計畫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稅務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第三、四河川分署、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農村水保署發布本縣轄區列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黃色、紅色警戒區,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之必要時。

.本縣計有二個鄉(鎮、市)達土石流大規模崩塌黃色、紅色警戒。

.中央氣象署或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未來有持續降雨趨勢,有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之虞,奉指揮官指示開設。

(2)進駐單位:由農業處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掌握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地區動態。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經農村水保署發布本縣轄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紅色警戒。

.農業處或消防局研判持續性降雨,有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情之虞,建請指揮官裁示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及行政處、教育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運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四河川分署、農村水保署南投分署、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進駐。

(3)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八)建築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本縣施工中建築工程發生倒塌、損壞等災害,造成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本縣轄內建築物、工程設施等產生嚴重傾斜、下陷,有擴大之虞將危害鄰近周遭建物及居民,必須立即撤離,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財政處、工務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南投縣監理站、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自來水公司、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九)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轄內因運輸工具發生碰撞產生重大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亟待救助者

(2)轄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嚴重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由警察局通知建設處、工務處、新聞及行政處、衛生局、消防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環保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農業處、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一)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有發生重大農、林、牧、養殖漁業損失等災情之虞者,經農業處單位主管研判有開設之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由農業處通知消防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警察局、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財政處、新聞及行政處、政風處、人事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及啟動關懷機制工作。

(十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破裂或爆炸,產生公安事件對環境造成大範圍汙染,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建設處通知社會及勞動處、工務處、財政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人事處、政風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等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三)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本縣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或衛生局主管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由衛生局通知民政處、財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環保局、消防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四)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縣國有林地、公()林地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五十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及農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農業處通知消防局、民政處、教育處、工務處、新聞及行政處、衛生局、環保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警察局、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或發生位置對民眾居住環境產生危害或對生態產生浩劫之虞,且經火場指揮官(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判定有疏散撤離、聯合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運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第三、四河川分署、農村水保署南投分署、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進駐。

(3)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五)動物疫災:

1.開設時機:

(1)國内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或經農業部動植物檢疫署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侵入本縣風險增加,有重大疫災之虞者。

(2)國內既有之重大動物疫病(如口蹄疫、狂犬病、高病原性禽流感等高病原性禽流感等)爆發,對本縣動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由家畜疾病防治所通知農業處、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民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另縣應變中心視疫情狀況得設疫區緊急防疫中心及鄉(鎮、市)公所防疫災害應變中心,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六)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

(1)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既有之重大植物疫病跨區域爆發,對本縣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由農業處通知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環保局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本縣轄內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輻射彈等輻射災害事件、境外核災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發生重大輻射災害事件,發布本縣為輻射災害災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發生放射性物質外洩或有外洩之虞,中央主管機關研判有擴大執行應變之必要時,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成立。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觀光處、新聞及行政處、教育處、工務處、建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觀光處、新聞及行政處、教育處、工務處、建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AQI400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二十四小時(一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環保局通知工務處、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農業處、觀光處、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十九)海(船)難事故:

1.開設時機:

(1)本縣日月潭船舶發生船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十五人以上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2)本縣指揮官指示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指示成立時。

2.進駐機關(單位):由觀光處通知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風景區管理處、民政處、社勞處、新聞及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派員進駐,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二十)礦災:

1.開設時機:本縣各類礦場災變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重傷、受困四人以上者

2.進駐機關(單位):由工務處通知建設處、民政處、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南投縣監理站、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自來水公司、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配合執行各項防救災工作。

(二十一)臨時專案或特殊災害及其他狀況,指揮官認有成立本中心之必要時,開設之。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供南投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各項災害開設機關(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遇有重大災情或消防局損壞致無法開設時,本中心移至南投縣政府縣政大樓開設之。

(三)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災情,並視災情定時或不定時發布開設訊息及相關防救災對策。

(四)本中心成立及撤除,應由副指揮官或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同意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撤離。各進駐機關(單位)撤離本中心後,災害主管機關(單位)應仍維持內部緊急應變小組作業,掌握鄉(鎮、市)災情至災害影響結束。

(五)機關(單位)接獲通知,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開設機關(單位)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及執行長報告。

(六)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及執行長應即召開災害應變工作會議(以下簡稱工作會議),研議相關災情及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工作。本會議原則於每日上午九時及晚上八時召開,必要時指揮官得隨時指示召開,本中心各進駐機關(單位)首長或副首長應親自或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參加本會議。

(七)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進駐人員及首長(主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輪值人員應即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八)機關(單位)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及調度之人員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緊急災害應變事宜,且應接受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執行長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九)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輪值期間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移交接班人員,並於本中心撤除後提報消防局彙整後陳報指揮官;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接續辦理。

(十)編組單位申請國軍支援兵力、裝備協助執行救災事項,應參照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

八、本中心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編組分工如下:

(一)民政處

1.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2.協同有關機關(單位、團體)辦理罹難者有關事項。

3.協同宗教團體(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4.督導各鄉(鎮、市)公所簡易疏散避難圖定期更新及彙整事宜。

5.其他有關民政防救災事項。

(二)財政處:

1.轉頒(發)上級政府訂定之農、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2.辦理其他有關財政防救災事項。

(三)教育處:

1.辦理各級學校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期間,戶外活動、登山活動及校外教學等聯繫作業

2.督導及協調辦理各級學校開設臨時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3.督導辦理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辦理其他有關各級學校、社教館(所)災後復原重建等事項。

(四)建設處:

1.辦理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執行長及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有關營建工程災害搶救有關事宜。

3.協調、聯繫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力系統、自來水、漏油、漏氣等緊急搶修相關事項。

4.辦理動員相關公會、專家與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5.督導、協調災區建築物鑑定與辦理有關災區受損建築物及設施拆除之處理事項。

6.辦理公有建築物及災民臨時居(住)所之規劃、修繕、興建等工作。

7.辦理災區工廠登記資料及商業登記相關資料之提供。

8.協調聯繫工業區、電廠防救災措施事項。

9.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五)工務處:

1.辦理水災、旱災成立本中心之執行長及幕僚作業事項。

2.彙整各項災害災後縣轄內道路、水利設施、橋梁災情。

3.辦理有關水利、防洪設施、下水道、道路、橋樑及排灌溉系統之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4.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協調工程重機具儲備、運送、供應協調事項。

5.水災潛勢地區保全對象調查及更新。

6.其他有關工務防救災事項。

(六)觀光處:

1.辦理有關風景區及觀光景點災情查報事項。

2.協調聯繫風景區災害搶通搶險事項。

3.辦理風景區飯店及民宿住宿遊客之調查及協助疏散避難工作。

4.災後觀光產業復甦各項事宜。

(七)農業處:

1.辦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寒害、動物疫災、植物疫災等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執行長及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制工作。

3.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

4.辦理有關農林漁牧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事項。

5.辦理糧食供給、倉儲、物資災情查報及處理事項。

6.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保全對象調查及更新。

7.其他有關農林漁牧及水土保持有關事項。

(八)社會及勞動處:

1.協調、聯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協助提供受災工廠、爆竹煙火工廠、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安全管理資料及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2.彙整房屋毀損狀況。

3.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毀損事項。

4.災區有關勞工災害處理事項及安定災民生活及協助災民就業輔導事項。

5.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6.協調社會福利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7.辦理物資儲備處所調查及安全性檢查評估。

8.統籌辦理或協調原住民族行政局執行緊急避難場所位置決定、臨時收容位置統計及協助辦理災民收容事項。

9.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濟)事項。

(九)地政處:

1.督導辦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橋樑搶修、搶險及地籍測量事項。

2.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十)新聞及行政處:

1.辦理有關災害發生之虞之防災宣導及災害發生後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布事項。

2.相關機關(單位)應變災害防救事項新聞發布之之督導。

3.其他有關救災新聞事項、行政及法制意見支援工作。

(十一)計畫處:管考各機關(單位)處理災害防救工作及提報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之進度管控等事項。

(十二)人事處:

1.辦理本中心進駐編組機關(單位)之內部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考核事項督考。

2.辦理停止上班上課及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十三)主計處: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籌措及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十四)政風處:

1.辦理各編組單位督導小組相關事宜。

2.辦理本中心相關政風事項。

(十五)警察局: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警察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辦理有關災區之警戒、緊急疏散、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等事項。

4.辦理偏遠地區人命救助工作。

5.辦理災區替代道路之規劃及交通狀況調查。

6.辦理屍體處理及罹難者身分確認等相關工作(彙整因災死亡名冊)及協助屍體搜救等相關事宜。

7.辦理有關外國人民事故等相關警務工作。

8.協調聯繫檢調人員,有關爆炸之偵查事項。

(十六)消防局:

1.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空難、輻射災害等,成立本中心之執行長及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情查報、蒐集、彙整、通報及災害搶救通報事宜。

3.辦理火災原因調查事宜。

4.統合各縣市支援人員、民間救難團體等相關救災人力辦理人命救助事宜

5.辦理防救災設施整備事項。

6.辦理民眾緊急醫療救護及有關消防事項。

(十七)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執行長及幕僚作業事項。

2.循醫療系統辦理有關受傷人員之災情查、通報事宜。

3.辦理動員相關醫療、救護人員與救護器材及協助有關緊急醫療事項及失蹤者家屬DNA檢體檢體採取工作。

4.偏遠山區孕婦、洗腎患者及重症患者強制撤離先行下山就診或避難,並妥善安置收容。

5.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輔導、災區傳染病預防及災區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6.災後醫療設施之復原、復舊事項。

7.其它有關災區衛生事項。

(十八)環保局:

1.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執行長及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區排水溝、垃圾堆(場)、公廁及戶外公共場所等之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

3.辦理災區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

4.辦理災區飲用水之抽驗管制及嚴重污染地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其他有關災區防救災之環保事項。

(十九)稅務局: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二十)文化局:

1.辦理有關縣級文物、古蹟災情查報事項。

2.協調、聯繫縣級文物及古蹟之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3.辦理縣級文物、古蹟防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災區縣級文物、古蹟防救災之文化事項。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1.辦理原鄉地區避難處所及緊急暫時收容所之調查、民生物資之儲備、運用及供給等事項

2.辦理原鄉地區疏散撤離作業及災區搶通(險)等工作。

3.辦理原鄉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4.辦理原鄉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5.其他有關原鄉地區之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二)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1.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協調調度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調調度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三)第三、第四河川分署:

1.辦理各管轄河川防洪設施緊急搶修、防洪規劃等相關工作。

2.辦理轄內堰塞湖預報、預警系統事項。

3.其他防救災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四)南投監理站:

1.協助辦理災區疏散運送事項。

2.辦理動員運輸工具事項。

(二十五)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1.辦理公路、橋樑搶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搶修事項。

(二十六)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1.提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區預報暨通報相關事宜。

2.其他支援位屬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水保處理與維護搶險事宜。

(二十七)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

1.辦理電信通訊系統搶修維護事項。

2.災後電信通訊設施之復舊事項。

3.其他有關電信通訊事項。

(二十八)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負責油管、加油站緊急搶修等相關事宜。

(二十九)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1.辦理電力管線系統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2.災後電力設施之復原、復舊事項。

3.其他有關防救災電力搶修事項。

(三十)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

1.災害時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維護事項。

2.災後自來水系統復舊事項。

3.其他有關緊急供水事項(包含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醫療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十一)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

1.辦理天然氣維生管線緊急搶修、緊急關閉、管制使用及維護事項。

2.災後天然氣管線復原、復舊與供氣事項。

3.其他有關天然氣管線搶修、搶險事項。

(三十二)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

1.配合縣府操作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分水水門、退水水門、排砂閘門、橡皮壩等水利設施。

2.農田水利設施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3.農田水利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4.縣府與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間之協調、聯繫事項。

5.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業及設施災害防救事項。

九、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單位)統籌支援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協助。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參與機關(單位)及其任務如下:

(一)幕僚參謀組:由消防局主導,災害防救辦公室參與,辦理會議幕僚、應變建議、文書紀錄、圖資提供及業務督考等事宜。

(二)分析研判組:

1.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由農村水保署南投分署召集。

2.水災由第三、四河川分署召集。

3.其他類型災害分由各權責機關(單位)召集,農業處、工務處、第三河川分署及協力團隊參與,辦理災害潛勢分析預警等事宜。

(三)新聞處理組:由新聞及行政處主導,消防局、警察局參與,辦理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等,並與媒體聯繫事宜。

(四)災情監控組:由消防局主導,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民政處、警察局、農業處、工務處、第三、四河川分署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五)支援調度組:由南投縣後備指揮部主導,消防局、建設處、民政處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資源調度支援事宜。

(六)搜索救援組:由消防局主導,警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七)工程搶修組:由工務處主導,農業處、原住民族行政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及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八)收容安置組:由社會及勞動處主導,民政處(含戶政事務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與環境衛生支援事宜。

(九)水電維生組:由建設處主導,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公司參與,辦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十)醫療衛生組:由衛生局主導,環境保護局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十一)農林漁牧組:由農業處主導,農村水保署南投分署、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參與,辦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及各鄉(鎮、市)蔬果及肉品之供應情形。

(十二)疏散撤離組:由民政處主導,消防局、警察局參與,辦理預防性疏散撤離、勸告撤離、強制撤離相關事宜

(十三)後勤組:由消防局主導,辦理本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十四)財務組:由財政處主導,主計處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十五)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擔任幕僚單位,視實際災害狀況需求,報請指揮官指派負責機關(單位)開設前進指揮所,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宜。

十、本中心開設後,各功能分組機關(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十一、縮小任務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而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任務自行辦理時,執行長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決定後,撤除本中心。

十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十三、各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單位)應就下列事項定期辦理演習,並訂定細部作業規定:

(一)應變小組任務。

(二)指揮官、副指揮官規劃。

(三)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任務。

(四)應變中心或小組開設場地。

(五)訊息發布及工作會報召開機制。

(六)工作會報及記者會報告事項。

(七)前進協調所、協調官及任務。

(八)災害各階段應變注意事項。

(九)功能分組組成及分工。

(十)應變中心或小組縮編及撤除。

(十一)相關防救災作業文書,應包含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分工、應變中心(小組)開設簽文範本、通報單(開設、撤除通知及聯繫鄉(鎮、市)範本(簡訊及傳真)、簽到表範本、會議紀錄範本、新聞媒體監看處理及新聞監看彙整總表範本、新聞發布作業說明資料、重要事項交辦單及民眾報案單範本、專責人員及專責通報人員聯絡名冊。

(十二)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害應變需要,滾動式調整細部,適地適宜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