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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233201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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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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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公平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懲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及所附標準規定辦理。
三、凡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移付懲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時懲處辦理。
四、獎懲案件應根據具體事實,本綜覈名實不徇私,不舞弊,以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並依附標準表規定公平審慎處理。
五、獎勵應以主辦人員為優先,其餘督導、核稿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出力程度審慎核給獎勵,不得爭功諉過。
六、對職責內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者或經上級考核成績優異者,得酌予敘獎,一般例行性業務則不得敘獎,以杜浮濫。
七、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於同一年度二個月內辦理,如逾期視同放棄不予辦理,遇特殊情形並具有正當理由者,以專案方式辦理。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對隱匿責任者並從嚴加重議處。
八、各機關學校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法濫用權限,除由本府令飭撤銷或變更獎懲外,並分別依規定議處其相關人員。
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獎懲案件,首長如併案獎懲者應檢齊全案擬議情形報本府,俟首長獎懲經本府核布後,再行辦理其餘人員獎懲。
十、辦理各單位職掌每年應辦之例行性業務或機關內部例行性演習、訓練係屬應辦之常訓者,不予辦理敘獎;辦理對外之演習及訓練,依辦理規模獎度及人數比照辦理活動覈實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