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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77915號令
法規體系: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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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自公告日之當年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自公告日之當期開始減徵百分之三十。

第 三 條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廢止登錄者,其所定著之土地之地價稅自公告日次年起,房屋稅自次期開始恢復全額徵收。

第 四 條  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經登錄或廢止登錄,本府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等資料列冊通報本府稅捐稽徵機關。

第 五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