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以下稱本縣)長期照顧業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特設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推動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二)協調、審議與諮詢長照服務及其相關計畫、社區式整合性服務區域之劃分、社區長照服務之社區人力資源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服務項目、爭議事件協調等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並指定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選聘(派)兼任: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委員代表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負責,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用人員協助業務推動。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