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設南投
縣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
處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國
中小人事業務承辦人兼任。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人員代表。
(二)學者專家代表
(三)社會公正人士。
(四)高級中學校長代表一人。
(五)本縣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六)本縣立高級中學教師代表及本縣立高級中學家長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由縣長依出缺委員代表
屬性聘任遞補,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高中校長任期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現職校長符合高中校長資格者之審議事項。
(三)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高中校長之審議事項。
五、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前
,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祕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派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辦理遴選時,本會委員與應選人員有配偶、五等親內之血親、三
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