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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028097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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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補助搭乘公車或計程車,並促進客運、計程車業者(以下簡稱交通運輸業者)改善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應設籍本縣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六十歲以上原住民。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補助對象應攜帶下列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電子票證: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六十歲以上原住民申請時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供查驗。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三)印章。
四、各鄉(鎮、市)公所發放電子票證,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冊,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領用日期,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相關申請文件,應妥為保存,以備審計單位查核。
五、電子票證每人限申請一張,每月自動儲值本府補助票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六、本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依低收入戶、非低收入戶設定不同額度之補助款。
七、電子票證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對象應於申請電子票證核准後三十日檢具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公所領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二)電子票證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應由補助對象自行負擔製卡費用。
(三)申請補發電子票證時,應先至郵局劃撥製卡費後,攜帶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原申請證件、原票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因票證遺失而申請補發者,得免繳回票證。
(四)電子票證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
(五)電子票證遺失時,補助對象應即向電子票證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
(六)持卡人遺失電子票證未於十日內辦理掛失手續而遭人冒用,一經查獲即停止補助一年。
(七) 電子票證限補助對象本人使用,使用時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以供查核,不得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第一次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一年,經第二次查獲者,停止補助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補助五年。但依前款規定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八)電子票證製作完成,自領卡日起半年內經鄉(鎮、市)公所通知二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八、電子票證持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通報製卡廠商鎖卡: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四)前點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九、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證時,如需辦理儲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費用。
十、持電子票證搭乘之公車或計程車,其公車路線、計程車營業區域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交通運輸業者。
十一、客運業者應逐月將實際結算之報表逐級核章後,檢具數量統計表及收據向本府請領補助票款。計程車業者請款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十二、交通運輸業者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守下列執勤規則:
(一)查驗持本要點補助之電子票證乘客身分。
(二)不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
(三)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四)俟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五)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停靠站。
(六)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對乘客有態度不佳情事。
      交通運輸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府稽查或乘客投訴查證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扣款。
十三、交通運輸業者請領票款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將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