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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推動「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投府計字第31096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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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改善服務品質,
    提昇行政效率,落實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觀念,建立親和性、企業性
    、服務性的新政府,特依據本府推動「新政府再造工程方案」實施綱
    領及服務再造小組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對象: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


參、加強撥接電話禮貌
一、打電話的要領:
    做好事前準備,如查明對方號碼及談話所需資料。
    打電話應先報自己單位、姓名、並問好、如撥錯電話,宜速表示歉意
    。
    當要找的人不在時,應表明何時再掛電話,或將事情說明清執,請接
    聽者轉達,如需對方回電,則應說明自己的電話號碼及單位、姓名。
    通話完畢,等對方掛斷,再輕輕掛上話筒。
二、接聽電話要領:
    聽到電話鈴響,應立即接聽,並報自己單位名稱及問好。
    對方要找的人不在時,應婉轉告知,並請問是否要留話,或須代為轉
    達,不可一句「不在」就將電話掛斷。
    接聽電話如確定對方撥錯號碼時,應說:「對不起,您打錯了。」不
    可摔下聽筒或口出怨言。
    設置副機的電話,他人在副機接談,應將聽筒輕輕放回,不可竊聽。
    接聽重要的事,於對方講畢後,須複誦確實,以免訛誤。
三、電話查詢或洽辦事項之處理:
    對於民眾利用電話查詢事項應詳予解答,且注意聲調、語詞和態度,
    以利民眾詳敘事由,藉以順利解答問題。
    受理民眾託辦事項,如非本身業務,可請對方留下電話或住址,俟查
    明後再回覆。
    對於民眾申辦事項,應詳予記載,並迅速處理答覆。
四、養成良好的電話禮貌:
    通話途中常說「請」、「謝謝您」、「對不起」。
    使用電話,應問答簡明,無論公同或自用均不宜佔時太久。
    辦公室電話,少談私事,以免影響公務。
    通話時,音量宜放低、語詞要謙遜、語調應柔和、語態要親切。


肆、加強接待洽公民眾禮儀
一、為加強與洽公民眾之溝通,應隨時訓練良好之表達技巧與親切的服務
    態度,以減少摩擦與衝突,圓滿順利協助民眾解決問題。
二、接待民眾之要領:
    民眾來洽公時,應欠身迎接、微笑點頭問好,並安排座位,奉上茶水
    態度要親切和藹有禮,讓民眾感受禮敬與尊重。
    民眾陳述問題時,應全神貫注聆聽、態度和氣,並真心關切民眾遭遇
    之問題。
    與民眾洽談時,言語應得體、語調應和緩、常說「請」、「謝謝」、
    「對不起」、「很抱歉」等
三、民眾洽談公務時之態度:
    應詳實瞭解民眾之問題核心,並精確解答;如未能立即解答處理者應
    留下民眾電話、住址,查明後予回覆。
    對於礙於法令規定,不能讓民眾問題獲得滿意結果者,亦應以真誠的
    態度,婉轉向民眾解釋。
    民眾申辦案件,如需退補件,應一次告知補正,避免讓民眾往返奔波
    。
    遇承辦人不在時,應由代理人代為處理;如確無法處理,亦應瞭解問
    題並登錄交承辦人處理後,予以回覆。
    民眾洽辦案件如非本身或本單位業務,應協助引導至正確的承辦單位
    、人員申辦。


伍、加強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及電話禮貌不定期督導查證
一、對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人員之服務
    態度、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加強督導查證。
二、查證方式:由計畫室派員不定期、無預警方式到各機關查證或以電話
    測試為民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
三、查證項目如下:
    櫃台及服務台功能、服務設施。
    服務人員服務態度。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情形。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績效。
    電話服務態度及處理效率之測試。
    其他有關為民服務工作績效。


陸、實施不定期督導查證結果,將具體事實填具查證結果表(如附件),
    每季彙整呈核後,函送各機關檢討改進,並就其優劣事蹟給予適當獎
    懲或列入年度考核之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