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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兒童室借書證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302181621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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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凡年滿六至十二足歲之兒童(不限於設籍本縣)皆可辦理南投縣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借書證。
二、申請借書證應憑戶口名簿,向本局兒童室出納台辦理。
三、借書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冒用,所生損害由
原申請人負責。
四、借書證核發後,申請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告知本局更正。
五、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申請補發借書證每年以一
次為限。
六、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