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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圖書、期刊污損遺失賠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302181621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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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圖書、期刊之完整,避免
    無謂損毀,特定本要點。


二、凡讀者借閱本局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等情事時,
    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三、讀者借閱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局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四、遺失或損毀之圖書期刊如在市面上能自行購買時,應由讀者自購版本
    相同之新書賠償,如市面上無法購買時,依原市價或時價估計二倍至
    十倍之等值圖書期刊賠償之。(倍數賠償之標準以出版年為基準)
   民國 35 年以前出版二十倍
   民國 36 至 55 年出版十倍
   民國 56 至 65 年出版五倍
   民國 66 年以後出版二倍


五、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中之一冊或一冊以上者,其賠償以整部賠償計價
    。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