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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兒童室閱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302181621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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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室專供年滿四歲至十二歲兒童閱覽之用,未滿四足歲之兒童請勿進
    入。


二、兒童進入本室應衣著整潔,不可以穿拖鞋、吃零食、喝飲料、高聲談
    笑及奔跑、打鬧。


三、兒童衣物、背包及個人書籍、資料請放在置物櫃內不得與本室書刊混
    雜,但貴重物品請自行攜帶,本室不負保管之責。


四、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參觀兒童室注意事項:
    1.參觀本室須事先來函或電話登記,以便安排參觀及導覽。
    2.固定於寒暑假參觀或閱覽本室之團體,須親自到本室填寫『參觀申
      請表』以確認參觀時間。
    3.參觀每周以一次為限(上午或下午),時間九十分鐘以內,人數不
      得超過五十人,且須指派二位以上老師維持秩序,離開時應確實整
      齊,方可離開。
    4.團體參觀每次以一個團體為限。


五、兒童應愛護本室讀物,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照價賠償。


六、凡不遵守本規則的兒童,由館員勸阻之,並視情況請讀者離開本室。


七、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