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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方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11029665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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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本網絡)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組、縣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或機構,及社政、醫療、戶政等相關單位及組織組成之。
三、本網絡之組織聯繫及運作
    方式如下:
(一)鑑輔會統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宜。
(二)特諮會負責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建議及申訴處理。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負責學生所需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申請、彙整與借用;提供教師各項特殊教育教學資源,提供評量工具及特殊教育諮詢等事宜。
(四)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共同組成,提供有關特殊教育之鑑定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與申請、教育安置建議、參與與協助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相關支持服務及教育輔助器材等服務。
(五)南投縣特殊教育資訊網路負責提供本縣特殊教育資訊查詢及學校各項有關特殊教育工作申請、登錄等事宜。
(六)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組負責提供教學輔導與諮詢等事宜。
  (七)縣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或機構,由行政人員、特教
        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機構之相關人員等合作執行各項特殊教育服務。
四、前點所列之組織,應有專設地點,由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特殊教育相關
    事宜,受理家長、學校各項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申請。
五、本縣社政、醫療、戶政等單位,應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
    就學輔導等各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