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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事字第101026173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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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能減碳、執行行政院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能減碳措施,特設本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節能減碳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府節能減碳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府節能減碳成效。

(四)溝通、整合本府各項節能減碳措施。

(五)其他有關節能減碳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就下列各處()副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財政處。

(三)本府教育處。

(四)本府建設處。

(五)本府工務處。

(六)本府觀光處

(七)本府農業處。

(八)本府社會處。

(九) 本府地政處。

(十) 本府行政處。

(十一) 本府計畫處。

(十二) 本府人事處。

(十三) 本府主計處。

(十四) 本府政風處。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十六)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事務管理科科長兼任;置能源管理人員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

八、本府各單位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員對各單位之聯繫窗口。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處事務管理科辦理。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