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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食字第1030012857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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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重大食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設置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九人,由秘書長為召集人,本府衛生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小組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單位)首長指派人員擔任:

  (一)衛生局。

  (二)環境保護局。

  (三)警察局。

  (四)建設處。

  (五)行政處。

  (六)觀光處。

  (七)農業處。

  (八)消保官室。

(九)教育處。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技正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衛生局食品科、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建設處、行政處、觀光處、農業處、消保官室、教育處分別指派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代理開會。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行主席職務。

六、本小組開會及聯合稽查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查核、抽驗及資料之蒐集、違法物品處理、檢舉案件之處理。

(二)違法物品改正或銷毀。

(三)食品抽檢及衛生檢查依權責分工。

(四)食品製造及販賣業者登記資料之蒐集、查核。

(五)查緝時警力支援,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

(六)食品相關消保業務宣導查核。

(七)上級機關交辦及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九、本小組應執行之任務,依各參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抽查、查緝、違法物品處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有關環保之查核及協助扣押物銷毀等事項。

(三)警察局配合必要警力之檢查或取締事項。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時協助主管機關調查、偵辦及移送。

(三)建設處辦理有關食品相關業者公司、商業登記資料之查報。

(四)行政處辦理食品廣告媒體之管理及重大食品案件之宣導等事項。

(五)觀光處辦理觀光旅遊購物品質之查核與管理。

(六)農業處負責食品源頭之生鮮農、畜、水產品管理查核,如農藥、動物用藥與飼料添加物管理輔導及違反案件之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官依消保相關法規對食品業者查核,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八)教育處負責校園食品衛生安全查核及輔導。

(九)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其餘單位視必要性另案邀請。

十、本小組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小組設置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