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及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人
員,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地政機關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之測量
助理。
三、適用對象按月支給測量工作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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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有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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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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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職或曠工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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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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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工作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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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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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生理假、產前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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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測量工作費;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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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流產假、陪產假、產檢假者,不扣測量工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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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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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工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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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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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其在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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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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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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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之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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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職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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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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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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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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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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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記一大過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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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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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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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一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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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費四個月;減俸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五個月;降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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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測量工作費六個月;休職、撤職者,自休職、撤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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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停發測量工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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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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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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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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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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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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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每日應計發之數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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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數計算。
前項外調其他機關同為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者,測量工作費核實
支給。
六、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加給或津貼者,不發本測量工作費。但其
所支金額低於本測量工作費者,得擇一支領。
七、本測量工作費依本要點規定之支給數額內,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
如經費不足時,應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