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大型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14254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提供無障礙交通運輸服務,並規範本府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方式及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如下:
           
一、以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為優先服務範圍。
            二、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縣轄內。

第三條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抵達乘客預定地點提供服務。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同。


第四條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對象:
          
一、團體或單位: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
           二、特殊教育學校或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
          
三、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合前二款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專案核准。

第五條    大型復康巴士服務費用:
           一、行駛至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或南投縣,每日應收使用費新臺幣三千元,其他縣市為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二、借用期間所需之油料費、停車費、乘客之平安保險費與駕駛人之保險費(意外險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膳宿費、門票及其他費用由借用之團體、單位或學校負擔。
           三、車輛使用費用於完成預約後,由借用單位先行繳納並由本府收取後開立規費收據,同時解繳公庫;油料費及其他費用則於借用完畢後繳納,並由本府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復健中心開立收據。

第六條    大型復康巴士預約訂車方式與服務:
           一、預約訂車方式:需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應於用車日三星期前預約。
           二、預約訂車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完成前項預約者,於用車日前二星期應檢具申請書及保險證明文件送本府核辦,並繳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    大型復康巴士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應遵守事項:
           一、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或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反者,所需清潔費用由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負擔。
           三、請遵守車輛座位限乘規定,申請前往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應事先檢視是否安全且適合大型復康巴士行駛,並須指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
          四、申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不佳,或未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者,本府得視情形不予借用。

第八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乘車權益,乘客得以電話、書面郵寄、網路或親自陳情方式,提出表揚或申訴意見,申訴內容如下:
          一、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搶黃燈、闖紅燈、超過速限、急煞車、繞道行駛等不良駕駛行為。
        二、車輛品質: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輛排放黑煙、升降機故障未修復。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車輛遲到、無故未到。
        四、其它用車相關事項。

第九條    大型復康巴士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未依約乘車之處置:
        一、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取消訂車時,應於登記用車日三天前來電通知。
        二、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如欲變更用車時間或起迄地點,應依前款規定取消,並重新預約訂車。
        三、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於該年度未依前二款規定取消訂車達三次者,自第三次發生之次日起,本府得暫停受理訂車六個月。

第十條    發生重大災害時,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提供本縣災區疏運服務,並得暫停團體、單位或學校之借用服務。

第十一條    颱風或災害期間之處置原則:
         一、本府公告當日全天停止上班上課,大型復康巴士停止當日服務。
         二、大型復康巴士發車後本府公告當日停止上班上課,已搭載去程之團體、單位或學校,大型復康巴士仍需接送乘客之回程。但尚未乘車之借用團體、單位或學校, 不提供其服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