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南投縣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餘裕空間,指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不含專科教室)與各學校依設備基準推算後認定之學校可供作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 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維護受教權益:餘裕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 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維護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 集中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 彰顯公共利益:符應全縣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為限。
(四) 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贏互惠。
(五) 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餘裕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六) 確保永續精進:逐年檢討空間活化成效,修正調整活化措施,充分發揮校園空間功能,以精進教育品質、提升整體競爭力。
四、 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利用,除配合本縣重大政策需求外,其辦理活化用途如下:
(一) 幼兒教育:如公私立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 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文物陳列室、 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等。
(三) 社會福利:如社區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休閒中 心等。
(四) 藝文展演或活動空間用途:如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等。
(五) 課後輔導或弱勢者教育用途。
(六) 不影響教學下,體育館、游泳池等體育場地及停車場得開放民 間承租。
(七) 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 心、成人教育中心、社區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偏鄉學 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 源中心等。
(八) 政府機關場所。
(九) 民眾活動中心。
(十) 非營利組織場所。
(十一) 社會住宅。
(十二) 青年創業籌備空間:僅限提供青年創業籌備討論空間,不涉 及後續商業營利使用用途。
(十三) 實驗教育: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實驗教育使用範圍。
五、 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六、 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餘裕空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
(一) 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餘裕空間資料庫。
(二) 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 擬訂餘裕空間集中配置規劃書,針對餘裕空間能落實數量清查、辦理集中配置、建立建物履歷、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四) 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五) 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研擬校園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或因應需求租(借)用單位提出申請案及配合本府教育政策及重大政策等多元管道,妥適規劃活化利用。
七、 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 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及審核後,專案報送本府核定後確實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 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三) 學校餘裕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有關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利用之申請、審核及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表件,由本府另定。
八、 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案辦理獎懲:
(一) 釋出餘裕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縣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配合本縣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本府將從優辦理敘獎。
(二) 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本府將予以檢討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