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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使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054282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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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及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範圍:

一、生前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費用。

二、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公立之公墓、殯儀館、禮廳與靈堂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費用。

第 三 條  使用本縣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櫃位,均以指定之櫃位提供使用,關於櫃位之擇取方式,依各鄉(鎮、市)公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鄉(鎮、市)公所於免費櫃位用罄時,應協調民眾轉洽鄰近公所申請,受申請之公所非因免費櫃位用罄不得拒絕。

第 五 條  櫃位准許使用後,不予提供更換櫃位服務,一經遷出即喪失使用權益,且各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再免費提供櫃位。

第 六 條  本縣公立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其免費使用方式,依其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以骨灰(骸)存放設施賸餘櫃位總數量為基準,至少提撥百分之一數量額度供第二條所定對象免費使用。

前項提撥櫃位數量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個月內函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八 條  各鄉(鎮、市)公所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櫃位免費使用情形函報本府,本府並得視函報情形,邀集各鄉(鎮、市)公所研議之。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