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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140034287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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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發展服務資源及提升身心障礙者鑑定服務品質,特設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南投縣縣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執行鑑定相關業務醫事人員三人。

(四)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二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本府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主管或幹部。

2.現任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幹事)、理事、監事或專員級以上人員。

(五)地方人士二人:具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積極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之地方人士。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及醫事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醫事人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惟醫事人員代理人須具醫事人員資格並有執行身心障礙鑑定相關業務經驗。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或出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