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規定,設置南投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之主管三人至五人。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家庭教育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質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三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南投縣家庭教育
中心承辦人員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
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
理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
之同意始得行之。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第 六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