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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託外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90179282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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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以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依據內政部訂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屬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雜項執照或雜照併建照前,就專業技術部分審查項目應經本府指定之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合格: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三、本府指定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審查機關、團體如下,起造人得自行選擇指定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一)建築師公會。

(二)土木工程技師公會。

(三)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四)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機關、團體。

審查機關、團體選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審查作業:

(一)審查機關、團體之審查人員應選任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共同組成,並應以公開形式審查及准許自由旁聽。

(二)審查機關、團體應就內政部訂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六點規定之項目進行審查。

(三)申請人向審查機關、團體檢送之申請書件內容應包含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之審查意見或同意文件。

(四)審查人員不得為申請案之設計人。

(五)審查通過之書圖須加蓋審查人員及審查機關、團體印章並出具審查意見書一式兩份送還起造人並副知本府。

(六)變更設計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審查:

1.建築物地面層面積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

2.開挖範圍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

3.開挖深度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建築基礎型式變更。

4.擋土牆高度、長度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或其位置或構造等變更。

(七)變更設計案,應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

(八)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對於審查機關、團體審查之意見邀請審查機關、團體簡報說明。

(九)審查費用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團體繳納。

五、審查機關、團體辦理審查作業須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查完成,其有不符規定或設計錯誤等情事者,應詳細註明並通知起造人修正,俟修正後再送回原審查機關、團體繼續辦理審查,時限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如有特殊情況審查機關、團體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延長。

六、技術審查部分經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完成後,由起造人檢具審查通過之書圖,申請本府就建築、都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行政審查部分依規會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