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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19085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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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反映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代為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及原則如下:

一、夜市、流動攤販產出之一般廢棄物。

二、家戶或家戶以外產出之大型廢棄物、廢傢俱、裝潢修繕廢棄物及廢樹枝等具適燃性或可燃性之廢棄物。

三、各鄉(鎮、市)公所公告清運廢棄物時段、路線以外,接受委託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四、各類宗教活動、民俗活動、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益團體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經各鄉(鎮、市)公所同意後得免予徵收代清除處理費用。

五、每年國家清潔週及農曆春節前二週內,家戶產生之大型廢棄物由各鄉(鎮、市)公所代為清除,並免予徵收代清除處理費用;前述期間以外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為清除處理者,依本辦法計價清除處理費用。

六、各鄉(鎮、市)公所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考量廢棄物清除處理能力、垃圾轉運站暫置空間、清理時段、受委託清除廢棄物來源、 數量或規模等,衡酌是否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家戶以外所產生之廢棄物,各鄉(鎮、市)公所得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第 三 條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申請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申請人應先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由各鄉(鎮、市)公所排定時間清理廢棄物。

二、自行清運家戶以外產出之廢棄物至各鄉(鎮、市)垃圾轉運站者,仍應繳交處理費。

第 四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編列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年度預算,處理費收入應繳入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基金。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收費標準及申請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貨幣單位:新臺幣

廢棄物種類及收費原則
處理費用
清除費用
廢棄物處理收費標準(元)
代清除廢棄物收費標準(元)

夜市、流動攤販產出之一般廢棄物。

1000元/每車次

500/每車次

家戶或家戶以外產出之大型廢棄物、廢傢俱、裝潢修繕廢棄物及廢樹枝等具適燃性或可燃性之廢棄物。

1000元/每車次

500/每車次

各鄉(鎮、市)公所公告清運廢棄物時段、路線以外,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1000元/每車次

500/每車次

自行清運家戶以外產出之廢棄物至各鄉(鎮、市)垃圾轉運站者。

1000元/次

-

備註:
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價收費原則如下:
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未滿1車時,以1車計價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附表二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申請表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姓名

 

住址

 

聯絡電話

 

廢棄物

來源

 

名稱

 

清運廢棄物預估需求車次

 

廢棄物

清除處理

公所預估

清運日期

 

公所實際

清運車次

 

公所收費

(元)

 

 

1、申請人應先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後,各鄉(鎮、市)公所始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

2、本表格為12份,申請人及各鄉(鎮、市)公所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