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95 年 4 月 10 日台國(一)字第 0950038811 號函。
二、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 申請對象係指戶籍設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學生。若戶籍設於其他縣市之學生 擬申請個案轉學至南投縣所屬學校,由該縣市政府函文本縣。
(二) 性侵害及家暴、生活失依及家庭喪失照顧功能:請評估如能透過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轉介者,先透過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社工及兒少科/家暴中心/婦女福利及保護科) 協處。
(三) 家遭變故未達社會及勞動處轉介或安置程度之個案:申請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並由該校函文報請本府專案轉學。 1. 家庭避債。 2. 法定代理人失蹤、入監、服刑死亡或其他原因喪失照顧子女之能力。 3. 高危機少年、輕微觸法未達機構式處遇者。 4. 經濟弱勢無法續留戶籍地學區學校就讀。 5. 父母監護權爭議。
(四) 如同時符合多種申請因素,應以透過社政單位轉介為優先。
(五) 父母監護權爭議之個案學生,應取得父母雙方共識,再辦理轉學。
(六) 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輔導無效,並依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 處理有紀錄可查,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轉出學校經轉入學校同意給予辦 理轉學者,得免辦戶籍遷移。
三、流程:如附件。
四、需檢附文件:
(一) 家長申請書(請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簽名)。
(二) 身分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與學生關係(戶口名簿、身分證、戶籍謄本擇一)。
(三) 其他轉學原因文件: 1. 躲債、監護人行蹤不明經警察局備案文件影本 2. 特殊原因證明文件。
(四) 原就讀學校公文。
五、後續追蹤及輔導:
(一) 請轉出學校務必追蹤完成轉學手續,確認學生已至轉入學校就學,避免學生在轉介 途中中斷學業,影響就學權益。
(二) 轉出轉入學校應對個案處理情形加強溝通,並對保護個案學生資料予以保密。
(三) 追蹤輔導過程發現學生生活或就學情形有異狀,應即依相關程序向教育、社政、警 政等單位通報,以防止意外發生。
(四) 若該生欲再轉出他校或轉回原校,請依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