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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美術館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藝字第1130075311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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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籌備事項,特設「南投縣美術館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 本會會務運作順利及組成成員之任務有遵循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擬本館定位、發展及經營管理。
(二)協助擬定本館典藏、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等相關政 策方案。
(三)本館興建營運之籌辦。
(四)本館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溝通。
(五)其他有關本館籌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或指派其 他適當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南投縣藝術家:二人至三人。
(三)文化行政、博物館、藝術類專業:二人至三人。
(四)當代藝術策展、文化行銷類專業:二人至三人。
(五)建築環境及公共設施設計、藝文空間營運類專業:二人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前點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兼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於籌建 過程因業務需求,得增聘該領域之委員。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 費等費用。
八、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九、本會於本館成立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