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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環境綠美化作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130076884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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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空氣品質並達到環境永續發展之目的,補助執行空氣品質淨化及綠化相關工作,藉由種植樹木吸收溫室氣體排放及空氣污染物,改善空氣品質,並提

供永續環境生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特定此要點。

一、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一)南投縣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

(二)新設置以南投縣轄內之公有裸露地、閒置空地、自行車道及既有建築體外牆為主

(三)檢附三年內向本局申請補助經費之維護情形,若維護情形不佳,則不予補助。

二、補助經費核定原則:

(一)植栽苗木請以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或其他公有苗圃之免費苗木為主;並以種植喬木、灌木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新設清淨空氣綠牆適用)且維護性較低之植物為主。

(二)因地制宜選擇種植植物種類,建議參考「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樹種建議進行查詢。

(三)不具改善空氣品質之硬體設施,如亭台樓閣、假山、遊具等建物與設施及大面積之不透水鋪面等,不予補助。

(四)新設清淨空氣綠牆,以既有建築體外牆為限,運用植物攀爬或垂降之特性達到阻隔空氣污染及建築降溫之目的。加設掛索(網)搭配植栽穴盆或直接種植於地面或既有花台內,以種植面積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2萬元為原則,每處以10萬元為上限。

(五)新設綠化基地若為閒置空地或裸露地,扣除既有硬體設施或道路面積後,規劃綠化面積應達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六)新設綠化基地規劃須具有實質淨化空氣品質及綠化之效益,並以保留基地內既有喬木為原則,綠化面積未達0.01公頃,則不予補助。未達應種植喬木之規定數量,補助金額則以10萬為上限,應種植喬木數量及補助金額上限原則如下表:

綠化面積(公頃)

補助金額上限

應種植喬木數量計算方式

綠化面積0.3

15

1.綠化面積÷0.0025(間距)×55%(喬木綠覆率)=最低應種植數量

2.喬木間距應至少保留2.5公尺

0.3<綠化面積1

30

綠化面積>1

40

(七)新設綠化基地僅規劃種植灌木及草皮補助原則如下表:

綠化面積(公頃)

補助金額上限

綠化面積0.1

3

0.1<綠化面積≦0.5

7

綠化面積>0.5

10

(八)既有綠化基地後續維護,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限,綠化面積未達0.01公頃,則不予補助。補助原則如下表:

綠化面積(公頃)

補助金額上限

綠化面積<0.05

2

0.05<綠化面積0.2

5

0.2<綠化面積0.5

7

綠化面積>0.5

10

三、申請期限:每年11日至731日為止

四、申請單位需配合本局辦理現勘作業。

五、計畫書內容及應檢附資料: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12份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計畫書內容不完整或不合規定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以退件方式處理。

(一)基地說明:

1.計畫區域圖(標明預定地、相關位置及現況照片)。

2.預設置之用地、持有面積及所有權屬等相關資料。

(二)規劃內容:

1.計畫期程。

2.植栽面積及種類。

3.環境教育解說牌,含「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標語。

4.其他相關設施及面積。

(三)經費分析表。

(四)後續維護管理計畫:

權責機關及配合單位(民間、企業團體認養)。

(五)規劃內容與執行方式(應包括後續管理經費之編列項目與來源)。

(六)新設綠化基地及後續維護申請須檢具不另作其他用途切結書至少5年,並編列維護管理經費。

(七)清淨綠牆須檢具不另作其他用途切結書至少2年,並編列維護管理經費。

六、本要點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