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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愛心陪伴卡申辦與優惠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障字第1140024428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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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二、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福祉,提升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活動之權益,並鼓勵陪伴者從旁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資格
  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位需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始得申請愛心陪伴卡供隨行陪伴者使用。
四、申請方式
  申請愛心陪伴卡,應檢附下列文件至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2張。
(四)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應備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身分關係之文件代為辦理(須附委託授權書)。
五、愛心陪伴卡申請相關規定
(一)每位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一張愛心陪伴卡,且須與身心障礙者申請之敬老愛心卡為同一家電子票證公司。
(二)愛心陪伴卡製卡廠商應依申辦人身分分別造冊,並將製作完成之愛心陪伴卡送至鄉(鎮、市)公所核對無誤後,由申辦人或受託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三)鄉(鎮、市)公所發放愛心陪伴卡之相關申請文件,應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六、愛心陪伴卡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申辦人應於核定後三十日(即申請愛心陪伴卡經核准後),檢具申請表副聯向原申請鄉(鎮、市)公所領取,副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二)愛心陪伴卡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應由申辦人自行負擔重新製卡費用。
(三)愛心陪伴卡應自費儲值使用;愛心陪伴卡須陪同並緊隨身心障礙者本人之愛心卡連動使用,享有陪同搭乘本府簽約之客運及全國捷運半票優惠、陪同搭乘臺鐵優惠折扣;單獨使用愛心陪伴卡者仍以全票計價。
(四)愛心陪伴卡遺失時,申辦人應即向愛心陪伴卡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掛失者不得申請補發。
(五)愛心陪伴卡製作完成,自領卡日起半年內經鄉(鎮、市)公所通知二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六)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愛心陪伴卡經查獲者,除依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外,並依法究辦。
七、持有愛心陪伴卡之身心障礙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愛心陪伴卡,並由鄉(鎮、市)公所通報製卡廠商鎖卡後送回製卡廠商: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縣。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四)不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資格。
八、持愛心陪伴卡搭乘之運輸工具及路線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交通運輸業者所提供之運輸工具及路線。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