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加強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三和游泳池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收費及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停車場僅供小型車輛停車,依第三條規定收費。
本停車場須配合游泳池開放時間,每日五時三十分起開放進出場,二十一時三十分後停止進出場,游泳池未開放期間不得進入場內取車。
本停車場二十四小時收費,每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至翌日五時三十分仍照常計費。
第 三 條 停車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停車逾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單日最高收費上限新臺幣一百元,以當日零時起二十四小時計為一日。
月租停車費用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採不固定車格且不保證有車位方式停放,每次簽約最長一年,最少三個月。申請人於公告後填寫申請表,依釋出車位數量辦理公開抽籤。
電動車充電收費:一度新臺幣八元。
第 四 條 入場後三十分鐘內離場免收費,繳費後須於二十分鐘內離場,超過緩衝離場時間,重新計費。
經確認有實際至游泳池游泳之泳客,離場時憑入場票根或憑證,至櫃檯換取停車時數折抵單,當日限一次免費折抵三小時;出場時至一樓自動繳費機輸入車號折抵停車時數。
第 五 條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第 六 條 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停車場有淹水風險,得公告暫停開放進場;已停放之車輛,車主應於南投縣政府宣布本縣停班停課或公告發布後一小時內自行移出車輛;如因未依公告規定移車致車輛受損,本停車場不負賠償責任。
第 七 條 車輛進場前應先注意入口處限高規定,超高車輛禁止進入,未依限高規定強行進入,車輛毀損不予賠償,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設備損壞,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車輛進、出應遵循本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並依標誌、標線、停車位佈設方式停妥車輛。
第 九 條 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損壞停車場內各項設備或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本府主協辦賽事或活動,得暫停開放或進行停車管制。
第十一 條 本停車場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規定,引進民間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第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