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任務:
一、南投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二、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
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參、組織:
一、本縣各災害應變中心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下列單位或機關
開設: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事故:消防局。
(二)水災、旱災:工務處。
(三)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建設處。
(四)重大交通事故:警察局。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環保局。
(六)土石流災害、寒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農業處。
(七)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
任,執行長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兼任,
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
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處)、室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
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及向指揮官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處)、室及公共
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災害
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肆、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
管(首長)應即以書面向縣長報告災害規模與災情及成立本中心之具
體建議,於縣長決定成立後,即通知相關單位或機關進駐作業。但災
害情況緊急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得以
口頭報告縣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
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人員編組,全天候掌
握颱風動態,通知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工務處、建設處、農
業處派員進駐,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行防颱整備及宣導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南投縣列為
警戒區內)。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
、工務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行政處、人事
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
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林天
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名天然氣
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南投營
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南投
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以下
簡稱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交通部公路局南投監理站(以
下簡稱南投監理站)、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南投
工務段、經濟部水利處第三、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第三、第
四河川局)等單位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3)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
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
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
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教育處、
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行政處、
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
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自來
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局南投工務段、經濟部第
三、四河川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
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3)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工務
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
揮部、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
公司南投營運處、欣林、名竹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機關)首長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
處、工務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
縣後備指揮部、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
欣林、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中
油公司南投營業處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水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
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
觀光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
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
備指揮部、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
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
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局南投工務段、經濟部第三、四河
川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3.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
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
(六)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
處、建設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處、行政處、計畫處、人事
處、主計處、政風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稅務
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
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經濟部第三、四河川局等單位(機關
)主管(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七)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
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社會處、地政處、行政處、人事處、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
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營業處、自來
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南投工務段、第三、
四河川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
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
(八)建築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工程發生倒塌、損壞等災害,造成估計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
處、工務處、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南投
縣後備指揮部、南投縣監理站、台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公司、
自來水公司、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
)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重大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警察局通知本府建設處、工務
處、行政處、衛生局、消防局、公路總局工務段等單位(機關)
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環保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
處、教育處、社會處、行政處、農業處、衛生局、消防局、警察
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發生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之
虞者。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本府民政處、社
會處、財政處、行政處、政風處、人事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重大動物傳染病
1.開設時機:
(1)本縣發生惡性動物傳染病暨甲類動物傳染病經評估有必要成
立時。
(2)全省或鄰近縣市均發生惡性動物傳染病暨甲類動物傳染病有
擴散蔓延之虞時。
(3)發生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時。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本府財政處、主
計處、民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家畜疾病防治所、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
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
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社會處、工務處、財
政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人事處、政風處等
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疫災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者。
2.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衛生局通知本府民政處、財
政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環保局、消防局、南投縣後
備指揮部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伍、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供南投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執行有關緊急
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
。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
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負
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遇有重大災情或消防局損壞致無法使用時,本中心於南投縣政府縣政
大樓開設之。
三、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立訊息
及有關災情。
四、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報告縣長決定後,
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
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
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
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陸、緊急應變小組之作業: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公共事業負責人
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副首
長、承辦課室主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
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
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
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
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
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柒、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
管(首長),應即分別報告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
長;或指定由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
長,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
運作,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捌、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分工如下:
玖、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
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而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
行辦理時,執行長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決定後,撤除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