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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補
    助搭乘公車,並促進客運業者改善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應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補助對象應攜帶下列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電子票
    證: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三)印章。


四、各鄉(鎮、市)公所發放電子票證,應就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分別造冊
    ,並登記領用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心障礙手冊字號、領用日期,
    並由領用人蓋章或簽名領取。
    相關申請文件,應妥為保存,以備審計單位查核。


五、電子票證每人限申請一張,使用期限五年,每月自動儲值本府補助票
    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六、本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依低收入戶、非低收入戶設定不同額度之補
    助款。


七、電子票證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對象應於申請電子票證核准後三十日至四十五日檢具申請表附
      聯向原申請公所領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二)電子票證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應由
      補助對象自行負擔製卡費用。
(三)申請補發電子票證時,應先至郵局劃撥製卡費後,攜帶郵政劃撥儲
      金存款收據、原申請證件、原票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辦理。因票證遺失而申請補發者,得免繳回票證。
(四)電子票證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
(五)電子票證遺失時,補助對象應即向電子票證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
      ,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
      。
(六)持卡人遺失電子票證未於十日內辦理掛失手續而遭人冒用,一經查
      獲即停止補助一年。
(七)電子票證限補助對象本人使用,使用時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
      心障礙手冊以供查核,不得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第一次
      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一年,經第二次查獲者,停止補助三年
      ;查獲第三次以上者,停止補助五年。但依前款規定辦理掛失者,
      不在此限。
(八)電子票證製作完成,自領卡日起半年內經鄉(鎮、市)公所通知二
      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八、電子票證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電子票證,並由各鄉(
    鎮、市)公所通報製卡廠商鎖卡,並副知本府。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縣。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四)依第前點第六款、第七款規定收回其票證。


九、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證時,如需辦理儲值退費者,
    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費。


十、持電子票證搭乘之公車及路線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客運業者。


十一、客運業者應逐月將實際結算之報表逐級核章後,檢具數量統計表及
      收據向本府請領補助票款。


十二、客運業者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守下列執勤規則:
  (一)查驗持本要點補助之電子票證乘客身分。
  (二)不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
  (三)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四)俟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五)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停靠站。
  (六)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對乘客有態度不佳情事。
      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府稽查或乘客投訴查證屬
      實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扣款。


十三、客運業者請領票款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將依
      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