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座落基地地價稅減
徵百分之三十。


第 3 條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房屋稅減徵百分之
三十。


第 4 條
本縣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登錄後,主管機關應列冊移送稅
務局辦理減免。


第 5 條
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主管機關
應通報稅務局恢復課徵。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