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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座落基地地價稅減
徵百分之三十。
第 3 條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房屋稅減徵百分之
三十。
第 4 條
本縣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登錄後,主管機關應列冊移送稅
務局辦理減免。
第 5 條
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主管機關
應通報稅務局恢復課徵。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