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任務:
(一)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 組織:
(一) 本縣各災害應變中心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下列單位或機關開設:
1.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事故、輻射災害:消防局。
2. 水災、旱災:工務處。
3. 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建設處。
4. 重大交通事故:警察局。
5.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6. 森林火災、土石流災害、寒害、動植物疫災(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農業處。
7.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 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執行長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處)、室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及向指揮官報告。
(三) 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處)、室及公共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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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應即以書面向縣長報告災害規模與災情及成立本中心之具體建議,於縣長決定成立後,即通知相關單位或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得以口頭報告縣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 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1. 風災
(1) 二級開設:
I.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II.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人員編組,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通知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行防颱整備及宣導事宜。
(2) 一級開設:
I. 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南投縣列為警戒區內)。
II.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欣林天然氣公司)、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名天然氣公 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南投監理站(以下簡稱南投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三、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第三、第四河川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等單位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III. 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2. 震災:
(1) 二級開設:
I. 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縣轄內地震規模達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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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人員編組進駐掌握地震災情,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應不待通知即派員進駐,同時業務單位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I. 開設時機: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
II.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四河川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III.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3.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 開設時機:
I.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II.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機關)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4. 空難:
(1) 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欣林、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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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5. 水災:
(1) 二級開設
I. 開設時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特報,本縣二個鄉(鎮、市)成立水災災害應變中心時。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研判持續性降雨,有發生水災淹水災情之虞時,建請指揮官裁示成立時。
II.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 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同時業務單位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 一級開設
I.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II. 進駐單位: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四河川局、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III.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6. 旱災: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I.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II.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III.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IV.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工務處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計畫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稅務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第三、四河川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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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7. 土石流災害
(1) 二級開設
I.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
i. 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特報,經農業委員會發布本縣轄區土石流警戒基準紅色警戒,本縣二個鄉(鎮市)成立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時。
ii. 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研判持續性降雨,有發生土石流災情之虞時,建請指揮官裁示成立時。
II.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 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行整備及應變事宜。
(2) 一級開設
I. 開設時機: 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II. 進駐單位: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地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運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南投監理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四河川局、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III.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政風處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業務單位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IV. 應變中心撤除時機:依據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通報解除本縣土石流警戒區,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業務承辦單位依災害處理情形簽(報) 召集人指示撤除。
V. 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事宜由業務單位繼續追蹤辦理。
8. 建築工程災害
(1) 開設時機:建築工程發生倒塌、損壞等災害,造成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工務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南投縣監理站、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自來水公司、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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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派員進駐。
9. 重大交通事故
(1) 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警察局通知本府建設處、工務處、新聞及行政處、衛生局、消防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0.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2)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環保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農業處、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1. 寒害
(1) 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發生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之虞者。
(2)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本府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財政處、新聞及行政處、政風處、人事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2. 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
(1) 開設時機:
I.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II.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府社會及勞動處、工務處、財政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人事處、政風處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3. 生物病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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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設時機:轄區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 進駐單位(機關)及人員:由本府衛生局通知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環保局、消防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等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4. 森林火災:
(1) 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上,且經本府農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消防局、民政處、工務處、新聞及行政處、衛生局、環保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警察局、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15. 動物疫災(含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
(1) 開設時機:
I. 本縣發生惡性動物傳染病暨甲類動物傳染病經評估有必要成立時。
II. 全省或鄰近縣市均發生惡性動物傳染病暨甲類動物傳染病有擴散蔓延之虞時。
III. 發生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時。
IV. 奉縣長或防災會報指示成立時。
V. 動物傳染病緊急防疫災害模擬演習時。
VI. 上級主管機關指示成立時。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知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民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另處理中心下設疫區緊急防疫中心及鄉(鎮、市)防疫災害中心。
16. 植物疫災:
(1) 開設時機:
I. 本縣發生植物特定疫病經評估有必要成立時。
II. 上級主管機關指示成立時。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農業處通知消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新聞及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17. 輻射災害:
(1) 開設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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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II. 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欣林、竹名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機關)首長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 臨時專案、特殊災害及其他狀況,指揮官認有成立本中心之必要時,開設之。
五、 作業程序:
(一) 本中心設於消防局,供南投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 遇有重大災情或消防局損壞致無法使用時,本中心於南投縣政府縣政大樓開設之。
(三) 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四) 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報告縣長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五) 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應變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施。本會議原則於每日上午九時及晚上八時召開,必要時指揮官得隨時指示召開,本中心各進駐單位應指派首長或副首長或適當權責人員參加本會議。
(六)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 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各編組單位應指派適當權責人員進駐本中心。
(八)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 開設機關(單位)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後,進駐機關(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開設機關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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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中心平日由本府消防局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常時開設,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變處理,並得視災情狀況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南投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提昇開設層級。
(十一) 編組單位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之人員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緊急災害應變事宜。
六、 緊急應變小組之作業: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副首長、承辦課室主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七、 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應即分別報告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長;或指定由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長,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八、 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編組分工如下:
(一) 民政處
1. 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2. 辦理緊急避難地點位置決定、臨時收容位置統計及協助辦理災民收容事項。
3. 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有關事項。
4. 協同宗教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5. 督導各鄉、鎮、市簡易疏散避難圖定期更新及彙整事宜。
6. 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 財政處:
1. 轉頒(發)上級政府訂定之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2. 辦理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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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處:
1. 辦理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2. 辦理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辦理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四) 建設處:
1. 辦理重大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辦理有關營建工程災害搶救有關事宜
3. 辦理動員相關技術人員,專家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 督導及協調災區建築物鑑定、辦理有關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事項。
5. 臨時住宅之規劃及發包興建工作。
6. 辦理受災工廠登記資料及商業登記證照有關資料之提供。
7. 配合辦理漏油、漏氣緊急處理相關事項。
8. 協調聯繫工業區、電廠防救災措施事項。
9. 協調聯繫電力系統防災措施、災情彙整及配合緊急搶修事項。
10. 協調聯繫自來水公司、油槽設施防救災措施事項。
11. 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五) 工務處:
1. 辦理水災、旱災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災後彙整公路損壞狀況。
3. 辦理有關下水道、道路、橋樑之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4. 工程重機具儲備、運送、供應協調事項。
5. 辦理有關水利、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 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6. 本縣特定區域水里鄉新山村、仁愛鄉廬山溫泉區範圍劃定作業、保全對象建置及更新事項。
7. 水災潛勢地區保全對象調查及更新。
8. 其他有關工務有關事項。
(六) 觀光處:
1. 辦理有關風景區及觀光景點災情查報事項。
2. 辦理風景區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3. 辦理風景區處所住宿遊客之調查及協助疏散避難工作。
4. 災後觀光產業復甦各項事宜。
(七) 農業處:
1. 辦理土石流災害、寒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工作。
3. 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
4. 辦理有關農漁牧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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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辦理林業之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6. 辦理糧食供給、倉儲、物資災情查報及處理事項。
7. 土石流潛勢地區保全對象調查及更新。
8. 本縣特定區域信義鄉神木村、同富村範圍劃定作業、保全對象建置及更新事項。
9. 辦理動植物疫災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10. 其他有關農林漁牧及水土保持有關事項。
(八) 社會及勞動處:
1. 協調聯繫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協助提供受災工廠、爆竹煙火工廠、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安全管理資料及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2. 彙整房屋毀損狀況。
3.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毀損事項。
4. 災區有關勞工災害處理事項及安定災民生活及協助災民就業輔導事項。
5. 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6. 協調社會福利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7. 辦理物資儲備處所調查及安全性檢查評估。
8. 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濟)事項。
(九) 地政處:
1. 督導辦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橋樑搶修、搶險及地籍測量事項。
2. 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十) 新聞及行政處:
1. 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布宣導事項。
2. 相關單位應變災害防救事項之督導。
3. 其他有關救災新聞事項、行政及法制意見支援工作。
(十一) 計畫處:
1. 督考本中心各機關處理災害防救事項。
(十二) 人事處:
1. 辦理本中心編組人員進駐督考各編組單位內部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考核事項督考。
2. 辦理停止上班上課及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十三) 主計處:
1. 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籌措及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十四) 政風處:
1. 辦理各編組單位督導小組相關事宜。
2. 辦理本中心相關政風事項。
(十五) 警察局:
1. 辦理重大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辦理警察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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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辦理有關災區警戒、緊急疏散、治安維護等事項。
4. 辦理偏遠地區人命救助工作。
5. 辦理災區替代道路之規劃及交通狀況調查、管制或疏導等交通管制相關事項。
6. 辦理屍體處理及罹難者身分確認等相關工作(彙整因災死亡名冊)及協助屍體搜救等相關事宜。
7. 辦理有關外國人民事故等相關警務工作。
8. 協調聯繫檢調人員,有關爆炸之偵查事項。
(十六) 消防局:
1. 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空難、輻射災害等,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辦理災情查報、蒐集彙整及通報事宜。
3. 辦理火災原因調查事宜。
4. 統合各縣市支援人員、民間救難團體等相關救災人力辦理人命救助事宜
5. 辦理防救災設施整備事項。
6. 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7. 辦理民眾緊急救護及有關消防事項。
(十七) 衛生局:
1. 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循醫療系統辦理有關受傷人員之災情查、通報事宜。
3. 辦理動員相關醫療、救護人員與救護器材及協助有關緊急醫療事項及失蹤者家屬DNA檢體檢體採取工作。
4. 偏遠山區孕婦、洗腎患者及重症患者強制撤離先行下山就診或避難,並妥善安置收容。
5. 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輔導、災區傳染病預防及災區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6. 災後醫療設施之復舊事項。
7. 其它有關衛生事項。
(十八) 環保局:
1.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區排水溝、垃圾堆(場)、公廁及戶外公共場所等之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
3. 辦理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
4. 辦理飲用水之抽驗管制及嚴重污染地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 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十九) 稅務局:
1. 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二十)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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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文物、古蹟防救災有關事項。
2. 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二十一) 原住民族行政局:
1. 辦理原住民地區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等事項。
2. 辦理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 辦理原住民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 辦理原住民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5. 其他有關原住民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二)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1. 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 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 協調調度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 協調調度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二十三) 第三、第四河川局:
1. 辦理管轄河川防洪設施緊急搶修、防洪規劃等相關工作。
2. 辦理轄內堰塞湖預報、預警系統事項。
3. 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四) 南投監理站:
1. 協助辦理災區疏散運送事項。
2. 辦理動員運輸工具事項。
(二十五) 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1. 辦理公路、橋樑搶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2. 其他有關公路搶修事項。
(二十六) 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1. 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暨通報相關事宜。
2. 其他支援位屬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水保處理與維護搶險事宜。
(二十七) 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
1. 辦理電信通訊系統搶修維護事項。
2. 災後電信通訊設施之復舊事項。
3. 其他有關電信通訊事項。
(二十八) 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
1. 負責油管、加油站緊急搶修及有關事宜。
(二十九)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1. 辦理電力管線系統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2. 災後電力設施之復舊事項。
3. 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三十) 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
1. 災害時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維護事項。
2. 災後自來水系統復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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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有關緊急供水事項(包含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醫療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十一) 欣林、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 辦理天然氣維生管線緊急搶修、緊急關閉、管制使用及維護事項。
2. 災後天然氣管線復舊及供應事項。
3. 其他有關天然氣管線搶修、搶險事項。
九、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協助。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 幕僚參謀組:由消防局主導,災害防救辦公室參與,辦理會議幕僚、應變建議、文書紀錄、圖資提供及業務督考等事宜。
(二) 分析研判組:土石流由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召集,水災由第四河川局召集,其他類型災害分由各權責單位召集,農業處、工務處、第三河川局及協力團隊參與,辦理災害潛勢分析預警等事宜。
(三) 新聞處理組:由新聞及行政處主導,消防局、警察局參與,辦理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等媒體聯繫事宜。
(四) 災情監控組:由消防局主導,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民政處、警察局、農業處、工務處、第三、四河川局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五) 支援調度組:由南投縣後備指揮部主導,消防局、建設處、民政處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資源調度支援事宜。
(六) 搜索救援組:由消防局主導,警察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主導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七) 工程搶修組:由工務處主導,農業處、原住民行政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及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八) 收容安置組:由社會及勞動處主導,民政處、原住民族行政局、南投縣後備指揮部主導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支援事宜。
(九) 水電維生組:由建設處主導,自來水公司南投營運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欣林、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辦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十) 醫療衛生組:由衛生局主導,環境保護局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十一) 農林漁牧組:由農業處主導,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參與,辦理土石流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及各地蔬果供應情形。
(十二) 後勤組:由消防局主導,辦理本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十三) 財務組:由財政處主導,主計處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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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擔任幕僚單位,視實際災害狀況需求,報請指揮官指派負責單位開設前進指揮所,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宜。
十、 本中心開設後,各功能分組機關,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十一、 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而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執行長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決定後,撤除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