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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公平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懲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處理,悉依本要點及所附標準規
    定辦理,各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不予適用。


三、凡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
    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移付懲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時懲處辦理。


四、獎懲案件應根據具體事實,本綜覈名實不徇私,不舞弊,以獎由下起
    ,懲由上先之原則,並依附標準表規定公平審慎處理。


五、獎勵應以主辦人員為優先,其餘督導、核稿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出力
    程度審慎核給獎勵,不得爭功諉過。


六、對職責內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者或經上級考核成績優異者,得酌予敘
    獎,一般例行性業務則不得敘獎,以杜浮濫。


七、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於同一年度二個月內辦理,如
    逾期視同放棄不予辦理,遇特殊情形並具有正當理由者,以專案方式
    辦理。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
    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對隱匿責任者並從嚴加重議處。


八、各機關學校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法濫用權限,除由本府令飭撤銷或變
    更獎懲外,並分別依規定議處其相關人員。


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獎懲案件,首長如併案獎懲者應檢齊全案擬議
    情形報本府,俟首長獎懲經本府核布後,再行辦理其餘人員獎懲。


十、辦理各單位職掌每年應辦之例行性業務或機關內部例行性演習、訓練
    係屬應辦之常訓者,不予辦理敘獎;辦理對外之演習及訓練,依辦理
    規模獎度及人數比照辦理活動覈實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