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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編制表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職  稱

官等或級別

職  等

員額

備  考

縣長

 

 

一

 

副縣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六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九

 

督學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三六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十五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營養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五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十八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主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合    計

五○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一

 

 

 

 

十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