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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一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合計

三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科員職稱指定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