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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二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