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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交通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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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改善本縣交通運輸系統、促進公共運輸、規劃智慧化運輸、推動停車收費及管理交通工程業務,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南投縣交通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交通工程課:縣鄉道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規劃、改善及維護管理、縣鄉道易肇事路段(口)之規劃及改善、號誌之規劃、新設、改善及維護管理、縣鄉道路標線標誌、反射鏡之規劃、改善及維護管理、縣轄道安會報(工程小組)業務彙整。

二、交通管理課:停車政策研擬、公私有停車場設立、變更案件之審核事項、路外及路邊停車場統籌及管理、停車費催繳、智慧交通(交控設施)、無人機申請及管理、停車場登記證核發。

三、運輸規劃課:交通政策研擬、大眾運輸業管理及公共運輸服務提升(含轉運站設置、候車亭設置)、全縣捷運路網評估、市區公車管理及計程車費率、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

第 四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南投縣交通管理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所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二

(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