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偏鄉加權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資字第1070015866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競爭性職場穩

    定就業,並提供支持性之專業服務,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第七點之「身心障礙者支

    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轄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服務績效加權換算表:

偏遠程度

()

績效數加權

低偏鄉

集集鎮、水里鄉、竹山鎮

推介成功或就業成功之個案工作地為此三鄉()時,績效得以一人加權為一點五人。

高偏鄉

魚池鄉、仁愛鄉、國姓鄉、鹿谷鄉、中寮鄉、信義鄉

推介成功或就業成功之個案工作地為此六鄉時,績效得以一人加權為二人。

三、加權基準說明:

()推介成功: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工作一天以上,並為身心障礙

    者投保勞工保險。推介至五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業得以投保就

    業保險作為就業事實證明。

()就業成功: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就業三個月以上,且工作時間、

    工資及相關勞動權益符合勞動法規之規定,部份工時者至少每週

    工作二十小時。就服員開始服務前已在職,經提供服務後持續就

    業計三個月以上者,亦得計入。又就業成功係以支持性就業服務

    為原則,惟因一般性就業成功三人可換算為支持性就業成功一人,

    故一般性就業成功者需先換算為支持性就業成功人數後,再計算

    加權,但一般性就業成功換算為支持性就業成功未達一人者,不

    適用加權基準;另支持性就業成功人數應至少占就業成功總人數

    三分之二。

()推介成功及就業成功之個案,需提出個案投保資料佐證,才可列

    計加權。

()偏遠地區定義係參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一年「偏遠

    地區設置公共資訊服務站策略規劃」報告書。

()本府得依實際需求保留本基準最終變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