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在競爭性職場穩
定就業,並提供支持性之專業服務,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第七點之「身心障礙者支
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轄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服務績效加權換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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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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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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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數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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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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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集鎮、水里鄉、竹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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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成功或就業成功之個案工作地為此三鄉(鎮)時,績效得以一人加權為一點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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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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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池鄉、仁愛鄉、國姓鄉、鹿谷鄉、中寮鄉、信義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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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成功或就業成功之個案工作地為此六鄉時,績效得以一人加權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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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權基準說明:
(一)推介成功: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工作一天以上,並為身心障礙
者投保勞工保險。推介至五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就業得以投保就
業保險作為就業事實證明。
(二)就業成功:指推介至競爭性職場就業三個月以上,且工作時間、
工資及相關勞動權益符合勞動法規之規定,部份工時者至少每週
工作二十小時。就服員開始服務前已在職,經提供服務後持續就
業計三個月以上者,亦得計入。又就業成功係以支持性就業服務
為原則,惟因一般性就業成功三人可換算為支持性就業成功一人,
故一般性就業成功者需先換算為支持性就業成功人數後,再計算
加權,但一般性就業成功換算為支持性就業成功未達一人者,不
適用加權基準;另支持性就業成功人數應至少占就業成功總人數
三分之二。
(三)推介成功及就業成功之個案,需提出個案投保資料佐證,才可列
計加權。
(四)偏遠地區定義係參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一年「偏遠
地區設置公共資訊服務站策略規劃」報告書。
(五)本府得依實際需求保留本基準最終變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