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旅宿業之合法營業環境,確保旅客之生
命財產安全,並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旅宿業者經本府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裁處罰鍰並勒令歇業,
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本府將依序公告下列名單:
(一)未領取合法登記證而經營旅宿業。
(二)雖領有合法登記證卻擴大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者。
(三)雖領有合法登記證卻擴大客房數一至十五間者。
三、依前點公告之旅宿業者,在完成下列改善後,並經本府確認後,始得自公
告名單移除:
(一)未領取合法登記證之業者已取得合法登記證。
(二)有合法登記證而擴大客房數者,其實際經營客房數及網路訂房資訊已改
善至原核准客房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