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南投縣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 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
稽查、蒐證。
四、本府對違反本法事件之處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 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
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違反本法事件依第二點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斟酌下列情 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
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
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