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反映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代為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及原則如下:
一、夜市、流動攤販產出之一般廢棄物。
二、家戶或家戶以外產出之大型廢棄物、廢傢俱、裝潢修繕廢棄物及廢樹枝等具適燃性或可燃性之廢棄物。
三、各鄉(鎮、市)公所公告清運廢棄物時段、路線以外,接受委託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四、各類宗教活動、民俗活動、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益團體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經各鄉(鎮、市)公所同意後得免予徵收代清除處理費用。
五、每年國家清潔週及農曆春節前二週內,家戶產生之大型廢棄物由各鄉(鎮、市)公所代為清除,並免予徵收代清除處理費用;前述期間以外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為清除處理者,依本辦法計價清除處理費用。
六、各鄉(鎮、市)公所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考量廢棄物清除處理能力、垃圾轉運站暫置空間、清理時段、受委託清除廢棄物來源、 數量或規模等,衡酌是否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家戶以外所產生之廢棄物,各鄉(鎮、市)公所得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第 三 條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申請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申請人應先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由各鄉(鎮、市)公所排定時間清理廢棄物。
二、自行清運家戶以外產出之廢棄物至各鄉(鎮、市)垃圾轉運站者,仍應繳交處理費。
第 四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編列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年度預算,處理費收入應繳入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基金。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收費標準及申請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貨幣單位:新臺幣
廢棄物種類及收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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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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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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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收費標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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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清除廢棄物收費標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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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流動攤販產出之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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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每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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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每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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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或家戶以外產出之大型廢棄物、廢傢俱、裝潢修繕廢棄物及廢樹枝等具適燃性或可燃性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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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每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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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每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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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公告清運廢棄物時段、路線以外,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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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每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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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每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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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運家戶以外產出之廢棄物至各鄉(鎮、市)垃圾轉運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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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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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價收費原則如下:
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未滿1車時,以1車計價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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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廢棄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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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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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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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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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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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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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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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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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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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廢棄物預估需求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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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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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預估
清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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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實際
清運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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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收費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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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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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應先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後,各鄉(鎮、市)公所始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
2、本表格為1式2份,申請人及各鄉(鎮、市)公所各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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