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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31374號令
法規體系: 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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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一

主任秘書

薦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九

一、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心理衛生及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一、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正由師(二)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衛生教育指導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正由師(二)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衛生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六十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