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25291號令
法規體系: 編制表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內一人為總核稿技正,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心理衛生及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衛生教育指導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衛生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六十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