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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87736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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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一、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總核稿技正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及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衛生教育指導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衛生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十三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六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獸醫師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