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設置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私劣菸酒資料蒐集。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菸酒之事項。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處、建設處、新聞及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等單位主管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及幹事八人,由財政處、建設處、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指派一人兼任、新聞及行政處指派法制行政科等二人兼任。
(三)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查緝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以召集人為會報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四)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必要時得洽請警察局派員協助,配合執行查緝。
(五)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小組召開查緝會報所需經費,由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