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
關事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南投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南投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三、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助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除縣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
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幕僚作業由該科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會開議前得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先行就環境影響評估個案進
行程序審查,審查通過後再行提報本會召開會議審查。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第八條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九條 本府或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主辦機關時,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查、決議之利益迴避原則,除前項規
定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
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第十條 本會之決議事項作成審查結論者應公告及刊登本府公報,並
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