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等。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一定數額係指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之罰鍰金額達前項數額且處以罰鍰確定者,得依本
辦法之規定發給獎金。
第 4 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
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第 5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第 6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
法之規定。
第 7 條
檢舉獎金以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檢舉案件有連續處罰情形者,連
續處罰部分不予核計獎金。
第 8 條
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基準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執行機關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第 9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
檢舉者;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
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 10 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半年至少辦理乙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
罰鍰金額、獎金數額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 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配合檢舉人辦理領取獎金事
宜。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