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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60046652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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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為強化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及慢
性病防治所,辦理公共衛生保健及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醫療門診業
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設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主管機關,以衛生局
、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為管理機關,辦理統籌基金及各衛生所與慢性病
防治所醫療作業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醫療業務收入。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補助 (捐贈) 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醫療成本支出。
二  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研究發展支出。
四  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  年度餘絀之撥補及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