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為強化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及慢
性病防治所,辦理公共衛生保健及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醫療門診業
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設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主管機關,以衛生局
、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為管理機關,辦理統籌基金及各衛生所與慢性病
防治所醫療作業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醫療業務收入。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補助 (捐贈) 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醫療成本支出。
二 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研究發展支出。
四 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 年度餘絀之撥補及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南投縣縣庫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