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事項,特設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成立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三、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
行。
(二) 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 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與講
習。
(四) 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 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 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 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
資料庫。
四、諮詢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並由本府主管建築業務局局長兼任召集人
,主管建築業務課課長兼任執行長,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 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公會會員曾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
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之「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講
習會」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
(三) 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財團法人中華
建築中心所組成之專案輔導團成員。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
五、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
之案件為主。
諮詢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諮詢小組決議事項,得由本府名義行之。
七、諮詢小組會議由本府業務單位依實際需要簽請召集人同意後召集之,
並由小組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執行長代理
之,執行長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諮詢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