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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0910213731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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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南投縣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特
    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
    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
    細評估;判定為有疑慮或甚有疑慮者,除拆除或重建外,應即進行詳
    細評估。


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
    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所屬曾參加「建築師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講習會」
    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為之。
    前項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作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下列建築物優先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並由本府彙整列冊函報中央主管
    機關:
 (一) 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 區域級以上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所轄醫院及衛生局 (所) 等醫療機
      構建築物。
 (三) 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
 (四) 其他經諮詢小組認為有必要者。


五、本府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本縣建築物耐震能力調查及評估,本府給付費
    用每件 (每棟建築物) 為新台幣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每件為新台幣八千五百元。


六、接受委託辦理前項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專業人員,應於
    完成初步評估時,將評估報告送交所屬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或
    結構技師公會彙整,並將評估結果送達本府建設局備查後,給付辦理
    調查評估作業之專業人員調查評估費。
    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辦理前項初步評估報告之
    彙整作業,得支領初步評估費用百分之十之作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