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有
關規定及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辦公廳舍、村里辦公處、集會所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文件(如附表
1) 一式五份向本府申請。
三、本府受理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即查核前點規定文件是否齊全,內容是
否符合規定,由本府民政處會同有關單位簽具意見,併同審查表(如
附表 2)審核通過後,函復各鄉(鎮、市)公所,轉知向本府地政處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者
。
(二)土地座落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未依自來水法
、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者。
(三)利用之土地屬政府規劃與重大投資改良之農地者。
(四)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五)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者。
(六)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者。
五、如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
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